威海信息港报道称5月14日,威海中院召开全市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推进会,传达全省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对威海市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下发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威海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于荣勋参加会议并讲话,中院行政庭、立案庭、研究室负责同志,基层法院分管副院长,行政庭、立案庭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根据省法院统一部署,今年6月1日起,威海全市基层法院要全面推行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赋予当事人对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利,继续发挥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作用,稳妥做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实现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公正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呢?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也是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推动行政审判工作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自由选择管辖法院
赋予当事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建立行政案件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机制是经最高法院研究批准实行的管辖制度改革。威海市将在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高区、经区六个基层法院,推行“以当事人选择权为核心”的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其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案件不能自由选择?
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不得违反行政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仍需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本次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只涉及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威海中院指定管辖作用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对于基层法院提请威海中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基层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法院起诉的案件,由威海中院依法指定管辖。
威海中院将加强跨行政区划管辖日常工作调度,定期分析研判工作态势,确保各基层法院收案相对均衡;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基层法院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和息诉稳控衔接工作,统一案件的裁判标准。
基层法院要做哪些工作?
威海信息港率先报道在今年6月1日前,各基层法院将在诉讼服务中心醒目位置摆放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公告,立案窗口摆放诉讼指导材料,让社会公众知悉选择管辖工作要求,指导当事人选择相关管辖法院。